中共中央辦公廳、國務院辦公廳27日轉發住建部等十部門規定,自今年11月1日起,嚴禁在歷史建筑、公園等公共資源中以自建、租賃、承包、轉讓、出借、抵押、買斷、合資、合作等形式設立私人會所。
與此前的中央文件相比,此次十部門規定更加具體、全面。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丁元竹指出,以前中央綜合文件對私人會所的定義、設立形式等規定得比較原則,在具體處置、執行中可能會遇到問題。現在從主管部門角度制定更詳細的規定,更便于執行操作,更好推動落實清理整治工作。規定明確,所涉及私人會所,是指改變歷史建筑、公園等公共資源屬性設立的高檔餐飲、休閑、健身、美容、娛樂、住宿、接待等場所,包括實行會員制的場所、只對少數人開放的場所、違規出租經營的場所。
哪些形式設立的私人會所需要整治?規定列出了自建、租賃、承包、轉讓、出借、抵押、買斷、合資、合作等多種形式。
已經設立的私人會所如何區分情況處置?相對于一些地方以關停方式“一刀切”處理,規定列出了四種不同情況的處置方式:沒有合法手續或者手續不健全的予以關停;有合法手續但有違規違法行為的予以停業整治,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;有合法手續但經營對象、范圍、形式等違反相關規定的予以轉型或者停業整治;出租給單位或者個人作為非經營用途的,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協調產權單位提出解決辦法,租賃合同到期后收回。值得一提的是,十部門規定還提出,要完善監督管理制度,加強監督檢查,發現問題限期整改。對工作失職、徇私舞弊的,依紀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責任。(消息來源:新華社)